丈夫和小三生的孩子可以分丈夫遗产
张女士和赵先生婚后育有一子。几年后,赵先生因工作关系与王女士相识,二人同居后,生有一女儿。
此事被张女士得知后,起诉离婚,并要求赵先生因其过错行为给与自己赔偿。正在诉讼期间,赵先生突发心梗死亡,王女士找到张女士,替女儿要求继承赵先生遗产。张女士认为,王女士与赵先生是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因此,王女士的女儿不能继承自己丈夫的遗产,王女士起诉到法院。
在本案件中,王女士的女儿是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与张女士和张女士的儿子一样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遗产。
我国《婚姻法》第25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这在继承法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