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的房子谁有继承权,继承案例(下)
在本案中,房屋是王家姐弟父母的房产,但父母死后,王家的3个子女未主张继承。在1992年房屋翻修后,房产落在了王浩名下,其2个姐姐是知道的。但均未提出异议,这应视为2个姐姐已经放弃了继承权。由于王皓与李某结婚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死亡时也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因此,王浩与李某是同居关系,不能视为事实婚姻。王浩与李某不是合法夫妻,李某不具有王浩配偶的身份,不能作为第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是王浩的女儿。
房屋的所有权应由王浩的女儿继承,女儿在成年前,房屋由王浩女儿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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