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声明放弃继承权,能否以此拒绝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老人王某育有两女一子,大女儿已结婚成家,婚后仍与老人一起生活,小女儿因家庭困难在年幼时就送人领养,后来因故一直没有音讯。小儿子在某农场工作。2012年春节过后,大女儿向街道居委会反映,他的弟弟对母亲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快满80岁高龄了,而且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每年要住院好几次。大女儿既要护理老人又要照顾自己的子女,并且负担老人的住院费用,不论从经济上、精神上都十分困难,要求弟弟分担赡养责任,而小儿子认为当初在分家时,他就放弃了继承权,王某的财产都由大女儿一人继承,所以赡养老人应由大女儿独自承担。经多次协调,仍没有结果,为此,双方闹到了法庭。
如果放弃继承,享有继承权的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即继承开始之前表示,如果被继承人还活着,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因此,王某的小儿子应该承担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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