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遗嘱需要公证吗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自己个人的合法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遗嘱如果能经过公证,一定程度上就能避免无效的可能。在富有经验的律师帮助下,在订立遗嘱的流程上,即便不通过公证,也可以通过询问笔录、录音、录像以及安排见证人等方式,达到证明效果。
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订立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订立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这就是公证机关、律师在进行遗嘱公证、见证的时候,必须制备有关询问笔录,证明立遗嘱人的神志清醒、具备行为能力的原因。
遗嘱应当尊重本人的意愿,即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点与《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类似,如果一旦事后证明所立遗嘱乃是受胁迫或是受欺骗,那么遗嘱将被认定无效。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等原因,家庭财富传承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不少人对遗嘱这样的基本法律文件,仍然停在不写或者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而自己随便写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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