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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无效条件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20-07-08    浏览次数:

  代书遗嘱的无效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遗产继承问题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希望自己的遗产能够依据自己的意愿交给自己亲近的人继承。因此,立遗嘱也是当下流行的做法。然而,因为对法律的认知不不够、文化程度的不同,遗嘱的内容、形式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最终成为一纸空文,使得被继承人生前遗愿落空。因此,也就越来越多人在生前找到律师,由律师这一专业人士进行遗嘱见证,以保证遗嘱的有效性。那么哪些人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最终会导致遗嘱无效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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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阶段等原因,家庭财富传承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不少人对遗嘱这样的基本法律文件,仍然停在不写或者不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而自己随便写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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