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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房屋自书遗嘱范文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20-05-28    浏览次数:

  老人房屋自书遗嘱范文

  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为本人所有。如果遗嘱生效时,遗嘱所列财产已经灭失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则该部分遗嘱无效。虽然这一点表面上看似容易而让人不以为然,但这是订立遗嘱时的最常见误区之一。


  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和债权)。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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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常见的误区就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错误地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或者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再单独对属于自己的这部分财产立遗嘱。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遗嘱人应当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自书遗嘱不需要证人就当然地具有遗嘱的效力,这一点不同于代书遗嘱需要证人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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