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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律师谈话笔录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20-05-24    浏览次数:

  遗嘱见证律师谈话笔录

  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都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由于见证人的证明直接影响到遗嘱的效力,为保证这几种遗嘱真实地反映遗嘱人的意思和想法,《继承法》在本条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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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本条中规定的相关人员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的见证人直接关系到能否客观、真实地见证遗嘱内容,对能否真正按照遗嘱人的意愿执行遗嘱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当他人法律行为的见证人。如果遗嘱见证人中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当见证人的,该份遗嘱无效。遗嘱见证人的行为能力,应以其参与遗嘱的见证时为准,如果在作遗嘱见证时是有行为能力的,之后丧失了行为能力,则其作证的遗嘱是有效的;如果作遗嘱见证时是无行为能力人,而后具有了行为能力的,其所作见证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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