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做遗嘱见证
遗嘱见证人是指为遗嘱人设立遗嘱,并可对遗嘱的真实性做出证明的第三人。按照《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一人当见证人的遗嘱无效。由于遗嘱见证人直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且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法律对遗嘱的见证人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根据《继承法》的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除了本条中规定的相关人员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的行为能力,应以其参与遗嘱的见证时为准,如果在作遗嘱见证时是有行为能力的,之后丧失了行为能力,则其作证的遗嘱是有效的;如果作遗嘱见证时是无行为能力人,而后具有了行为能力的,其所作见证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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