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与养父母有继承关系吗?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即行产生,由此直接导致以下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继承权;二是解除了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依法不再享有继承权。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养子女取得养父母婚生子女的身份,成为养父母的继承人。然而对于其生父母的继承权,又因“完全收养”或“不完全收养”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完全收养”的养子女对生父母不再享有继承权,其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完全收养”的养子女对其生父母仍享有继承权,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保留。我国实行的是“完全收养”,《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而,养子女只能作为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不再是其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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