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遗产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被继承人卢某于1999年9月30日因病去世。原告卢甲、卢乙系被告林某与卢某的婚生子女。安昌公司系卢某个人投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卢某,卢甲、卢乙均为该公司股东。1999年10月10日,安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卢甲,卢某还有其他财产若干。原、被告双方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原告是安昌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财产权利,安昌公司不是被继承人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安昌公司名义上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为股东,但实际上安昌公司是私营企业,应当认定为被告和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出一半财产归被告,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与卢某是法定的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安昌公司属于私营企业,故公司的全部投资和权益均属卢某和林某,林某应有一半的份额。房屋等其他财产属林某夫妻共同财产,林某享有一半份额。卢某死亡后,继承开始,应当先将卢某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分出,其余部分作为卢某的遗产进行分割。一审法院判决先将被继承人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出一半归被告所有,其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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