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授精子女能继承遗产吗
在现代的科技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体内受精)与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要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 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则不免让人产生质疑。关于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的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地位相当于非婚生子女,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于某怀孕半年时,丈夫因车祸去世了。因丈夫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某的公婆要求与于某平分财产。于某坚决不同意,她认为,作为孕妇应该可以多分遗产,遂引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法定继承情况下,虽然没有规定孕妇可以多分遗产,但却为胎儿保留了遗产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预先留下于某子(女)应有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所留份额再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继承。故于某主张的多分得的遗产并不是于某的,而是为其子女预留出来的份额。
2010年3月,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2011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办理了产权登记。2015年1月,李某和郭某顺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2015年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在得知自己身患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称其全部遗产由其父母郭某及童某某继承。郭某顺于2015年6月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产下一子。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郭某、童某某均有退休工资。本案中,郭某顺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郭某顺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郭某顺在立遗嘱时, 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该部分遗嘱无效。因此,本案中,在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后,剩余部分的遗产才能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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