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立遗嘱才合法有效?
1. 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以最后的意思表示为准。
3. 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否则遗嘱部分无效。
4. 遗嘱中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应认定为无效。
原告赵某是吕某与前夫生育的儿子,后吕某与被告刘某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08年1月28日,吕某患病,立下公正遗嘱A,声明房屋是其与刘某的共同财产,在其寿终后,属其的份额归赵某继承。同年3月15日和4月5日的病历上记载吕某神志模糊,不能言语;后吕某于6月3日死亡。被告刘某提供了吕某在同年4月1日立下的公证书2份病例所证明的神志模糊阶段,未有证据证明吕某在订立钙粉遗嘱B时能清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且该遗嘱B的内容与之前遗嘱A的内容截然相反,不能证明是吕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吕某的遗产应全部由其子赵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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