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情况下遗嘱不予执行?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遗嘱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该遗嘱不能执行。这种情形主要表现为遗嘱人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不能执行。所以遗嘱继承不同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而法定继承中,发生代位继承。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所涉及的相关财产已经不存在的,该遗嘱也将无法执行。这主要因为遗嘱所涉及的财物不存在,导致执行的客体不存在,没有办法执行。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后,被依法剥夺继承权的,遗嘱不发生执行的效力。如果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存在《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的,该继承人的继承权将被剥夺,所涉及的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遗产继承不再按照遗嘱执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当发生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再执行遗嘱,而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部分遗产。附条件的遗嘱,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加的义务,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经有关单位和继承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遗嘱中存在给胎儿预留遗产份额的,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胎,遗嘱中关于胎儿继承份额的部分不予执行。
曾某生前立下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交由儿子一人继承。拟好遗嘱后,曾某请朋友张某为他打印,在打印好的遗嘱上亲笔签名,又请来两名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2012年年初,曾某因病去世。曾某的女儿认为,父亲生前虽留有遗嘱,但遗嘱不是他亲笔书写,也没给母亲留下应有份额,这份遗嘱应是无效遗嘱,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曾某留下的遗产进行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思和想法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体现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志。不同于法定继承的地方在于,在遗嘱继承中,在存在几个继承人的情况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只由其中的一人或数人分配其遗产,其他人无权分配遗产。这就意味着遗嘱人可以跳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人顺序和平等继承规定,而完全按照自己的想法来指定继承人并且确定各个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量等。本案中曾某生前将自己拟制的遗嘱委托他人打印,遗嘱从形式上虽不是曾某亲自书写,但订立遗嘱及遗嘱的内容是曾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上有他的亲笔签名,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现场见证并签字,由此也可证明,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此应认定该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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