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电话
国大京信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常见问题 >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5-07    浏览次数:

  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在我国,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并不按遗产继承的程序而是按照民法上无主财产的取得程序处理。在对无人继承遗产进行处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537945285800401.jpg

  (1)清偿死者债务。无论国家还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遗产,都必须在所取得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才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2)非继承人取得适当的遗产。如果有继承人之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之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当酌情分给其适当的遗产。剩余部分才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和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3)分别情况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应依照死者生前的身份,决定其归属第一,凡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的,或个体劳动者、无业城镇居民的,其遗留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第二,如果死者生前属于农村或城镇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他所遗留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归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542246938259356.png

上一篇: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三)
下一篇:涉外继承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