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相互扶养义务(二)
与扶养权相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具体来说,我国亲属间的扶养义务有两类:
一是无条件的相互扶养义务,即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及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的赡养义务。
二是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以及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而根据现行规定,除夫妻间的扶养务之外,我国亲属法关于亲属间的扶养义务具体还包括以下各项:
第一,父母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对尚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仍需尽抚养义务,至其有独立生活能力时为止。目前我国已满18岁的成年人,一部分已经就业,一部分正在求学,对于诸如后一部分及其相似情形的成年子女,父母应继续提供抚养费和教育费。
第二,离婚后的未成年子女。因离婚等原因而中止亲权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对于其未成年子女,应继续负担抚养义务。
第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条件是父母有贿养的必要,如父母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有困难。此种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目前,某些地区实行父母与子女签订赡养合同,并采公证形式确认合同成立,实际上是以约定义务取代了法定义务。这种经验并不可取。
第四,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以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为必要条件。不具有这两个条件的,不发生此种抚养义务。
第五,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为必要条件。不具备这两个条件,不发生此种赡养义务。
第六,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以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为选择条件,具备其中之一者,发生此种抚养义务,否则不发生此种抚养义务。
而关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该条只规定了夫妻间的相互扶养权,而没有规定相互扶助权。严格来说,完整的相互扶养、扶助权,不仅包括扶养权,还应包括夫妻间的彼此协作、互相救助的权利和义务。但无论如何,法律已明确规定,夫妻之间享有相互扶养、扶助的权利,相对的方便负有此种义务。据此,夫妻之间的扶养,就应该是指夫妻在物质上和生活上互相扶助、互相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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