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需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法律效力(三)
遗嘱的无效,是指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无效,也就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其财产的意思表示无效,从而也就不能依照遗嘱来处置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人在遗嘱中的意思当然也就不能实现,不能发生遗嘱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与遗嘱有效的条件相对,遗嘱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于设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设立的遗嘱仍可有效;但其对原设立遗嘱变更或撒回的,遗嘱的变更或撒回无效。
第二,受胁迫、受欺诈所设立的遗嘱,因其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由于欠缺遗嘱的合法要件,应属无效。
第三,伪造的遗嘱及代理订立的遗嘱。只要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名义上是遗嘱人的遗嘱,都属于伪造的遗嘱。因其根本就不是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论遗嘱的内容如何,也不论遗嘱是否损害了继承人的利益,当然无效。主张遗嘱无效的当事人只需证明遗嘱并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而由于代理订立的遗嘱违反《继承法》的强制性规定,代理订立的遗嘱应归于无效。虽然代理订立的遗嘱与伪造的遗嘱在法律效果上都是无效,但是两者也存在不同,代理订立的遗嘱是经被继承人同意的,而伪造的遗嘱是假借被继承人的名义实施的。
第四,被篡改的遗嘱内容。被篡改的遗嘱,经篡改的内容已经不再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篡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也就不再符合遗嘱的法定要件,就不能发生遗嘱的效力,应是无效的。但是遗嘱不能因被篡改而全部无效,遗嘱中未被篡改的内容仍然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而篡改只能是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对真正遗嘱人的遗嘱的更改,如果是遗嘱人自己对遗嘱进行修改、删节、补充,则属于遗嘱人对遗嘱的变更。
第五,遗嘱中处分不属于遗嘱人自己财产的部分内容。此情形,仅仅是该有关不属于遗嘱人自己财产的部分无效,遗嘱的其他部分还应当有效。
第六,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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