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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继承遗产案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3-28    浏览次数:

  养子继承遗产案

  刘某夫妇膝下无子,于1986年收养孙某幼子为养子,改为刘姓,叫刘飞,刘飞在13岁时,养父母先后病故,留下了住房5间和15万元的遗产,刘某的弟弟见哥哥留下大笔产业,于是以刘飞是养子,不是刘家血亲,不能继承财产为理由,阻挠刘飞继承遗产。孙某得知此事后,据理力争,刘某弟弟说:“刘飞是你的儿子,只能将 来继承你的财产,不能继承刘某的遗产。”孙某说:“刘飞已送给刘某抚养,他姓刘不姓孙,他养父的财产只能刘飞继承,我百年后的遗产,他不能继承。”两个人争吵不休,无法处分,孙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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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涉及养子女是否可以继承养父母遗的问题。我国的《婚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对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与生身父母脱离了关系。在刘某收养了刘飞后,便与刘飞形成了收养关系。刘飞就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及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女婿均为法定继承人,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本法所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刘飞依法可以成为刘某的第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财产。由于刘某的弟弟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人的情况下,其无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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