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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必须为谁留必要的份额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9-01-04    浏览次数:

  遗嘱必须为谁留必要的份额

  遗嘱人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如果遗嘱人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留份,其所立遗嘱的法律效力就将受到影响,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遗嘱部分无效。也就是说,“必留份”在我国是受法律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一部分遗产,同时“必留份”也是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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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中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如果遗嘱人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处理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出“必留份”后,遗产剩余的部分,才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2)遗嘱已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留份”,但未达到必要的份额时,可从遗产中补足“必留份”的不足部分,然后再按照遗嘱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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