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起源(一)
继承制度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不是自古就有,也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财产私有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在原始社会的民族制度中,继承作为一种财产转移的方式已经存在,当劳动产品除维持人们的生存外有了少量的剩余时,财产在财产占有人死亡之后应如何转移的规则就产生了。但这与后来的个人财产所有权相关的继承法律制度有着本质区别,继承是以财产的私有为前提的,因此,在原始社会公有制情况下,不可能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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