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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的配偶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该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国大京信    发布时间:2018-11-13    浏览次数:

  立遗嘱人的配偶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该遗嘱是否有效

  张大爷今年已经75岁,自感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因此,他想该立一份遗嘱了,于是派妻子去请来了本村较有名望的徐老师和王先生来帮自己立遗嘱,可是由于王先生有事出远门了,只有徐老师来了,着急立遗嘱的张大爷让徐老师写好遗嘱,自己在上面签名,又让徐老师和妻子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张大爷去世后,子女为遗产闹上法庭。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这份代书遗嘱无效,因为法律对代书遗嘱见证人有特殊要求,此遗嘱配偶作为见证人的遗嘱无效。我国《继承法》第1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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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原因在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本身不能完全理解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他们往往被人利用,因此,他们作为遗嘱见证人起不到法律上所要求的见证作用。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他们与继承存在利害关系,因此有可能会使他们在见证过程中歪曲遗嘱人的遗嘱,作出有利于自己或自己近亲属利益的行为,这样也会损害遗嘱人和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利益,因此继承法规定他们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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