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相应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
咨询中心为每一位需要立遗嘱的当事人,预约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以保障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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